1月25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邛崃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网络传销案,五名被告人加入SSK、VRC网络投资理财平台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公诉机关指控,SSK、VRC网络投资理财平台,是以投资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的传销活动组织。
2016年10月,被告人龙某、文某经林某某(音)介绍参加SSK传销组织后,又间接发展高某(已判刑)参加SSK传销组织。高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邛崃地区成立“众冠国际系统”传销组织,以微信授课、召开招商会、到外地考察参观等方式宣传SSK、VRC传销活动,引诱他人参加。
高某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期间,被告人龙某积极策划、协助高某在邛崃地区宣传SSK、VRC传销活动。被告人龙某、文某、孟某银多次以传销组织管理高层身份到邛崃召开招商会、培训会,宣传传销活动。经统计,被告人高某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200余人,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层级为10级,缴纳的传销资金共计1380余万元。
2016年11月,被告人夏某琼、陈某经高某介绍参加SSK传销组织后,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以投资为名,引诱他人参加,并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发展形成各自的团队,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均超过30人且层级超过3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龙某、孟某银、文某、夏某琼、陈某与高某等人相互伙同,组织、领导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的传销活动,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龙某、孟某银、文某、夏某琼、陈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和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根据五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龙某、孟某银等五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至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