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则题为《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蜜源(广州)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裁定书》(以下简称,行政裁定书)。
该行政裁定书显示,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蜜源(广州)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蜜源)涉嫌传销一案中,为防止蜜源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于2021年3月30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蜜源设立的支付宝账户、在中国建设银行广州海珠支行设立的账户(账号为4405××××0356)、在招商银行广州同和支行设立的账户(账号为1209××××0302)内的资金共计30000000元。
法院经审查后,依照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裁定冻结蜜源设立的支付宝账户、在中国建设银行广州海珠支行设立的账户、在招商银行广州同和支行设立的账户内的资金共计3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美商社此前了解到,蜜源公开宣称“自用省钱,分享赚钱”,并打出“2000万用户认可支持”“帮助用户省钱1106亿”的广告语。根据广告法,这样无据可循的统计,涉嫌虚假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