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直销网 头条 车主花32万买到全损事故车获退,事件最新后续来了!

车主花32万买到全损事故车获退,事件最新后续来了!

子公司系专精的机动车产品销售机构,其有权利对所卖工程车的真实世界状况进行全面了解及报检,其该权利不因工程车系从别人处购下而免除因此,子公司从别人处买回案涉工程车用以转卖时,向买主谎报此车出现过死亡交通事故的历史事实,并虚假知会工程车仅侧面出现过一般交通事故的历史事实,此犯罪行为已构成诈欺。

【基本案情】刘某向某子公司(该子公司主营业务为汽车及配件、沃贝用品产品销售等)买回所涉工程车,车型为189000元2020年7月15日,子公司向刘某交货了此车辆两方当时未签定书面的保险合约刘某已支付买车型189000元。

工程车交货后,两方因工程车产品质量问题出现争议2020年7月23日,刘某在与子公司紫苞人汤某QQ聊天过程中,刘某称:“你订车给我的时候,你为什么不说我这是交通事故车?”汤某称:“不要套我话,我说你旁边出交通事故了,其余的检验我当你面我也没有检验出来,你也胆怯,是不是我让你回×(城市名称)找专精机构的,我要骗你想买死亡交通事故面包车给你,我会让你去检验啊?”后汤某继续称:“车友承认面包车根本不是死亡交通事故车,EP41外观件、盒形。

”刘某回复称:“我知道了,你把保险合约发一下”2020年7月24日,子公司(乙方)与刘某(乙方)针对上述工程车进行买卖真藓科青藓《进口车进行买卖协定》两方主要约定:乙方将此车受让给乙方,受让哈氏甲189000元工程车受让时的具体情形、产品质量以两方当场认可为准,本协定签定即表示两方对此车的具体情形订出一致认识,乙方接受。

工程车无死亡交通事故、无火烧、无晾干,工程车发变焉荣竹一年刘某认为,子公司在工程车产品销售过程中没有向其知会工程车存有死亡交通事故的情形,而且在之后的合约中明确承诺不存有死亡交通事故的情形,子公司的犯罪行为属于诈欺据此,刘某向高等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中止《进口车进行买卖合约书》;2.子公司退还刘某买车型189000元;3.子公司五倍索赔刘某买车型567000元。

审讯中,子公司坚称:1.对保险子公司出具的车损情形,子公司在产品销售工程车时并不知情,子公司不存有谎报相关具体情形信息的主观故意;2.陈某未尽到合理的检报检收权利,存有过失,具有一定的过错3.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包括进口车经营,其没有作为进口车经营者的法定权利和合约权利。

另查,所涉工程车CA为LSG*868、Records机型为CTSSGM*AA3该工程车于2020年1月26日出现交通交通事故,造成此车发动机罩、元宝梁、车体等损坏经财产险该工程车的保险子公司证实,理赔数额合计242700元、FV总金额数额109600元,扣除FV后理赔数额133100元。

【审理结果】裁决:一、证实刘某与子公司签定的《进口车进行买卖合约书》于2020年9月6日中止;二、子公司于裁决施行后五日内退还刘某买车型189000元;三、子公司于裁决施行后五日内索赔刘某五倍买车型567000元;四、刘某于裁决施行后五日内退还子公司工程车(CA为LSG*868、Records机型为CTSSGM*AA3)一辆。

【谢恩说法】高等法院认为,刘某与子公司之间的保险合约系两方真实世界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权利1.关于刘某是否具备原说讼主体资格的问题刘某系案涉《进口车进行买卖协定》的一方当事人,其要求中止该合约,退还买车型,并索赔相关损失,该请求实质上系依据该保险合约所产生的相关合约权利,本案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具备原说讼主体资格。

2.关于案涉工程车是否系死亡交通事故车的问题该工程车理赔数额合计242700元,与其价值相当,从保险子公司扣除FV后理赔工程车剩余价值的理赔方案看,案涉工程车系由保险子公司推定全损的工程车从常理理解,推定全损的工程车显然属于死亡交通事故车。

3.关于子公司是否存有诈欺犯罪行为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报检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子公司系专精的机动车产品销售机构,其有权利对所卖工程车的真实世界状况进行全面了解及报检,其该权利不因工程车系从别人处购下而免除。

因此,应当认定子公司从别人处买回案涉工程车用以转卖时,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工程车系死亡交通事故车,并不能以其在QQ聊天中称车友不认可此车系死亡交通事故车,只是换了外观件,进行过盒形处理,从而免除其该如实知会的权利子公司向刘某谎报此车出现过死亡交通事故的历史事实,并虚假知会工程车仅侧面出现过一般交通事故的历史事实,上述犯罪行为已构成诈欺

4.关于刘某是否有权中止案涉《进口车进行买卖合约书》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约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中止合约:……(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犯罪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约目的;……”。

两方签定的案涉保险合约明确约定,进行买卖的工程车非死亡交通事故车,但子公司出售的工程车确系死亡交通事故车,违反了两方约定,致使刘某不能实现合约目的,故刘某可以要求中止该保险合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约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中止合约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约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高等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证实中止合约的效力”刘某系以诉讼方式要求中止《进口车进行买卖合约书》,子公司系于2020年9月6日收到本案诉状副本,故应确定该进行买卖合约书已于该日中止。

案涉《进口车进行买卖合约书》中止后,子公司占有买车型189000元也已无合约或法律上的依据,其应向刘某退还该款经释明,子公司也表示,如高等法院裁决中止案涉合约,其也要求刘某退还案涉工程车为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对子公司提出的退还请求也予以支持。

5.关于子公司是否应索赔刘某五倍买车型的问题刘某作为个人向从事工程车产品销售的子公司买回工程车,应当认定其系为生活需要而买回商品,其系消费者,子公司系经营者刘某的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权益保护法》保护根据该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诈欺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索赔其受到的损失,增加索赔的数额为消费者买回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五倍;增加索赔的数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子公司向刘某出售案涉工程车时存有诈欺犯罪行为,刘某要求其按照买车型的五倍即567000元索赔损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案里案外】本案争议焦点:子公司是否构成诈欺子公司在签定合约时对所涉工程车存有死亡交通事故的历史事实应属明知,构成诈欺。

理由如下:第一,判定经营者是否构成诈欺的关键在于认定经营者是否故意知会虚假情形或故意谎报真实世界情形,使消费者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因经营者是否“明知”属于主观状态,消费者很难证明,故可参照《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明知”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四)未依法履行进货报检权利的。

本案中,认定子公司对案涉工程车为死亡交通事故工程车是否明知,关键在于认定子公司是否有报检权利如果子公司有报检权利,则应认定子公司对案涉工程车为死亡交通事故工程车系明知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报检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进口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口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工程车的使用、修理、交通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世界情形和信息”根据上述规定,子公司依法有权利向刘某提供工程车的交通事故信息同时,两方在因工程车产品质量问题产生争议后,子公司在2020年7月24日协定中明确承诺“工程车无死亡交通事故”。

在子公司有法定权利且明确作出承诺的情形下,应当认定该承诺内容系子公司在对所涉工程车进行报检之后得出的结论,故应认定子公司在签定进行买卖协定时对所涉工程车为死亡交通事故工程车的历史事实为明知第三,子公司主张其营业范围不包括进口车经营,但其作为商事主体超越营业执照载明的主营业务经营进口车交易,不因此而影响进口车保险合约的效力。

,也不能因此而降低对买回人的法律保护,故不能因此而降低其作为进口车经营者的法定权利和合约权利所以,子公司的营业范围不包括进口车经营的历史事实,不影响其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民事责任,也不因此而影响诈欺犯罪行为的认定。

综上,因子公司故意谎报真实世界情形,刘某因此陷入错误认识而与子公司签定进行买卖协定,应当认定子公司的犯罪行为构成诈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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